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幼兒園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
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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