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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