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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第2條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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