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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機關、學校。 二、機構: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文教機構。 三、團體:依法令立案之團體或向法院登記之法人。 四、個人:實際從事家庭教育工作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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