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桃園縣之建築基地均應適用本自治條例,且依下列三類建築基地分別適用
其綠化規定:
第一類:依綜合設計放寬者應留設之開放空間及應綠化之空地。
第二類:(一)新開闢之公有建築物(公私立各級學校除外)。
        (二)以一個街廓為單元申請之建築基地。
        (三)基地面積在住宅區、商業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工
              業區為一萬平方公尺以上建築基地。
第三類:其他之建築基地,但不含農舍。
前項都市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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