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之建築基地均應適用本自治條例,且依下列三類建築基地分別適用 其綠化規定: 第一類:依綜合設計放寬者應留設之開放空間及應綠化之空地。 第二類:(一)新開闢之公有建築物(公私立各級學校除外)。 (二)以一個街廓為單元申請之建築基地。 (三)基地面積在住宅區、商業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工 業區為一萬平方公尺以上建築基地。 第三類:其他之建築基地,但不含農舍。 前項都市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