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所稱管(纜)線附掛橋梁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管線附掛橋梁與挖掘路面案件,應分案申請,不得併案辦理。
二、附掛物應求安全不妨礙觀瞻,不影響原有排水,不破壞原有結構。
三、新建橋梁應配合預埋吊掛螺栓以備日後附掛管線,或自行架設管架通
    過,其欄桿部分不得附掛,但舊有橋梁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口徑(∮)二百公厘以上管線規定不准附掛,管線單位應自行設法架
    設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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