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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申請備查配合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課徵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課徵年限為二年。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稽徵機關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 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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