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挖掘道路修建地下工事加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挖掘道路規定每年分為四期申請,應於一、四、七、十月檢送申請書、施
工計畫書,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切實案照核准時限及範圍施工,
不得任意變更。但挖掘地平面面積不超過三十平方公尺者,得隨時提出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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