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未達公 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 、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 單位派員監辦。 前項所稱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