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市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未達公
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
、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
單位派員監辦。
前項所稱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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