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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工務局。 寬頻管道由主管機關興建之,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或專業廠商執行 寬頻管道之營運及管理。 前項委託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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