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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行道樹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道樹認養者(以下簡稱認養者)為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 體。 認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認養計畫書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 後,簽訂認養契約,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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