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行道樹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行道樹認養者(以下簡稱認養者)為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
體。
認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認養計畫書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
後,簽訂認養契約,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