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應由籌備會發起人或重劃會於申請下列事項時,依各款規
定繳納行政規費:
一、核准成立籌備會者:每案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
權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二百元。
二、核定重劃範圍者:每案新臺幣七萬九千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
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四百元。
三、核准實施市地重劃者:每案新臺幣十三萬七千元;重劃範圍內土地所
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七百元。
四、評定重劃前後地價者:每案新臺幣五萬二千元。
五、審查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者:每案新臺幣八萬五千元。
六、查核公共設施工程者:每案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七、調處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者:每案新臺幣八萬六千元;地上物所有權人
為同一人者,以一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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