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辦理漁筏檢查及核發、換發、補發或變更漁筏監理執照之收費 基準如下: 一、特別檢查費:每艘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定期檢查費:每艘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核發、換發、補發或變更漁筏監理執照: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予前項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