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漁筏檢查及監理執照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桃園市政府辦理漁筏檢查及核發、換發、補發或變更漁筏監理執照之收費
基準如下:
一、特別檢查費:每艘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定期檢查費:每艘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核發、換發、補發或變更漁筏監理執照: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予前項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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