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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2條
本細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二、本縣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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