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細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二、本縣鄉(鎮、市)公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