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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 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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