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鄉(
鎮、市)公所。
縣立公園之管理機關為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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