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埤塘水圳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桃園縣埤塘水圳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
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桃園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城鄉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府水務局、地政局、農業發展局、文化局代表各一人,其他相關局
    處代表二人。
二、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代表各一人。
三、水利、農業、地政、人文、歷史、景觀、都市設計、生態、法律及其
    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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