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市使用牌照稅之稽徵,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方稅務局(以
下簡稱地方稅務局)辦理;必要時,得由本府核定委託交通管理機關代徵
稅款。
前項委託代徵稅款聯繫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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