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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市使用牌照稅之稽徵,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方稅務局(以 下簡稱地方稅務局)辦理;必要時,得由本府核定委託交通管理機關代徵 稅款。 前項委託代徵稅款聯繫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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