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名詞定義如下:
一、償金:指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
    其他設備,支付使用土地之費用。
二、補償費:指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
    公、私有土地致受損害者所支付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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