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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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