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課徵年限為四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重新辦理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稽徵機關為苗
  栗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
  本特別稅課之收入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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