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課徵年限為四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重新辦理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稽徵機關為苗 栗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 本特別稅課之收入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納入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