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苗栗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商業登記及公司增資或新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三、投資計畫書。
四、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年之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影本)。
五、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
日期應為申請日前一個月以內)。
六、申請獎勵對象屬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者之證明文件。
七、近三年內經會計師簽證或國稅局核定之相關財務報表。但新設立公
司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替之。
八、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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