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者,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期間,備妥下列文
件向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一、補助款申請書。
二、領據。
三、商業登記及公司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含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上證明)。
四、新增進用員工名冊。
五、投資人及新增進用員工戶籍謄本。
六、新增進用員工勞保異動清單(全部)。
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出具之近一年六個月投保單位人員名冊
。
八、新增進用員工憑證。
九、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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