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成績考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察,悉依本辦法之
  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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