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之對象,係指凡本縣午餐供應學校之國民中小學學生,符合 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社政機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 二、家庭突遭變故致無力支付午餐費者。 三、經導師證明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家境清寒學生。 前項各款補助原因消失時,應予停止補助。 本辦法所訂之補助不得與原住民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及其他相關補助之 伙食費或餐費重複。 外訂餐盒學校,學生無力支付餐費者比照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