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國民小學新生入學應依據劃定學區予以列冊分發,其入學資格如下: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之學齡兒童(以下簡稱學童)且不得逾十二
      歲。
  二、設籍苗栗縣,並有居住事實。
  逾十二歲學齡之國民申請分發入學時,應輔導其就讀國民小學附設國民
  補習學校。
  未申報戶籍之學童,國民小學得依其出生證明、居住地址或其他證明資
  料,辦理入學事宜,並函請鄉(鎮、巿)公所及戶政事務所協助其補辦
  學籍及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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