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營業種類如下:
  一、旅館業:指以固定場所供不特定人住宿或休憩之營業。
  二、美容美髮業:指以固定場所經營理髮、美髮、美容等之營業。
  三、浴室業:指經營浴室、三溫暖、浴池、溫泉浴池、漩渦浴池( SPA
      )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沐浴、浸泡之營業。
  四、娛樂業:指經營視聽歌唱、歌廳、舞廳(場)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
      人視聽、歌唱、跳舞、遊樂之營業。
  五、電影片映演業:指以固定場所經營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營業。
  六、游泳業:指經營游泳池、海水浴場、河川浴場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
      人游泳、戲水之營業。
  七、其他經本府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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