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營業種類如下:
一、旅館業:指以固定場所供不特定人住宿或休憩之營業。
二、美容美髮業:指以固定場所經營理髮、美髮、美容等之營業。
三、浴室業:指經營浴室、三溫暖、浴池、溫泉浴池、漩渦浴池( SPA
)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沐浴、浸泡之營業。
四、娛樂業:指經營視聽歌唱、歌廳、舞廳(場)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
人視聽、歌唱、跳舞、遊樂之營業。
五、電影片映演業:指以固定場所經營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營業。
六、游泳業:指經營游泳池、海水浴場、河川浴場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
人游泳、戲水之營業。
七、其他經本府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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