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演藝,係指經由廣播、電視、電影播映以外之音樂、戲劇、
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供人作現場視聽欣賞之謂。
本規則所謂演藝事業係包括演藝公司或商號、演藝社團或財團及演藝體
。
本規則所稱演藝公司或商號,係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演藝有關業務,
經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本規則所稱演藝社團或財團,係指以公益為目的,辦理演藝有關業務,
經依民法或有關法令所組織之社團或財團。
本規則所稱演藝團體,係指經依本規則所組織之團體。其以演藝為職業
之個人為成員者,為職業演藝團體;其以演藝為興趣之個人為成員者,
為業餘演藝團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