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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申請於苗栗縣縣管河川區域內為各種使用行為者,除採取土石者之使用費 另行規定外,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河川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 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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