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於苗栗縣縣管河川區域內為各種使用行為者,除採取土石者之使用費
另行規定外,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河川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
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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