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 種基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 臺中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