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臺中市各區公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除外,以下簡稱區公所,)置區長,
承市長之命,兼受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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