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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義勇人員係指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山地義勇警察、民 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及守望相助巡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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