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之編組,以四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十戶。 鄰置鄰長一人,為無給職,受村(里)長之指揮辦理各該鄰事務。鄰長 由村(里)長遴報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應予聘任之。 鄰內戶數增加至八十戶以上者可調整鄰數。因戶數遷出致不足十戶者應 與相近之鄰合併。但情形特殊,經附具圖說,報請縣政府核准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