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村里轄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鄰之編組,以四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十戶。
  鄰置鄰長一人,為無給職,受村(里)長之指揮辦理各該鄰事務。鄰長
  由村(里)長遴報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應予聘任之。
  鄰內戶數增加至八十戶以上者可調整鄰數。因戶數遷出致不足十戶者應
  與相近之鄰合併。但情形特殊,經附具圖說,報請縣政府核准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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