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案幼稚園申請增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立案幼稚園申請增班,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三份,向本府申請:
  一、增班計畫表(包括園名、園址、面積、園舍圖、擬增設班級數)。
  二、新增設備一覽表。
  三、新增教職員名冊、教職員學經歷證書正本和影本、公務員履歷表(
      含體檢表)。
  四、董事會組織章程、董事名冊、董事受聘同意書(含身份證影本)、
      董事會成立會議記錄。(增班後合計班數為五班以下者免附)
  五、設園園址、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之公證契約。(
      園舍無擴充者免附)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暨附圖。
  七、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設備圖說、現場消防設備竣工照片。
  八、現場衛生設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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