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彰化縣社區大學(以下簡稱社區大學)得向學員收取之費用如下:
一、報名費。
二、學分費。
三、旁聽費。
四、雜費。
五、代收代辦費。
六、保證金:於招生及報名期間依約定所收之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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