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97
人,瀏覽人次:
96805078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彰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彰化縣社區大學(以下簡稱社區大學)得向學員收取之費用如下: 一、報名費。 二、學分費。 三、旁聽費。 四、雜費。 五、代收代辦費。 六、保證金:於招生及報名期間依約定所收之定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