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市區道路:係指本縣各都市計畫區域(含各種特定區)內所有道路
      。
  二、路基:係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份,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寬度及為使
      路基穩定所形成挖填土之邊坡。
  三、路面:係指承受車輛、行人行駛(走)部分在路基上以各種材料舖
      築之承受層。
  四、路肩:係指路基有效寬度減除路面寬度,所剩兩側之路基面。
  五、路拱:係指道路橫向坡度曲線。
  六、人行道:係指劃設供行人專用之地面、道路與人行陸橋及人行地下
      道。
  七、分隔島:係設於道路路幅內,高出路面之構造物,用以區分各向、
      各型車輛及行人適當使用道路之安全設施。
  八、專用道路:係指各公私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之
      道路。
  九、平交道:係指市區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之地方。
  十、共同管道:指設置於道路內之道路附屬工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
      用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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