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市區道路:係指本縣各都市計畫區域(含各種特定區)內所有道路
。
二、路基:係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份,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寬度及為使
路基穩定所形成挖填土之邊坡。
三、路面:係指承受車輛、行人行駛(走)部分在路基上以各種材料舖
築之承受層。
四、路肩:係指路基有效寬度減除路面寬度,所剩兩側之路基面。
五、路拱:係指道路橫向坡度曲線。
六、人行道:係指劃設供行人專用之地面、道路與人行陸橋及人行地下
道。
七、分隔島:係設於道路路幅內,高出路面之構造物,用以區分各向、
各型車輛及行人適當使用道路之安全設施。
八、專用道路:係指各公私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之
道路。
九、平交道:係指市區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之地方。
十、共同管道:指設置於道路內之道路附屬工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
用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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