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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人行道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各鄉(鎮、市)公所。 本辦法所稱之人行道,為市區道路範圍內所規劃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不包括騎樓與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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