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相關地區如下:
  一、當地村里:指處理廠(場)址所在地之行政村里。
  二、相鄰村里:指處理廠(場)與當地村里緊鄰之行政村里。
  三、其他地區:指垃圾車進出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主要道路沿線或
      經查有環境嚴重影響及有因果關係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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