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廢棄物,係指家戶垃圾及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處理之一 般事業廢棄物(不含建築廢棄物)。 有害廢棄物、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危險 性、爆炸性或不易處理之廢棄物,不在代處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