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廢棄物,係指家戶垃圾及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處理之一 般事業棄物(不含建築廢棄物)。有害廢棄物、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 物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危險性、爆炸性或不易處理之廢棄物,不 在代處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