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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身心障礙者之家庭成員或照顧者強制性家庭教育輔導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家庭教育輔導課程,本府得視需要斟酌增減之;其應接受八小時以上教 育輔導者,以分次實施為原則。 前項課程之課程表、實施方式及實施流程,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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