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家庭教育輔導課程,本府得視需要斟酌增減之;其應接受八小時以上教
  育輔導者,以分次實施為原則。
  前項課程之課程表、實施方式及實施流程,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