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公有收費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係指本府規劃設置之左 列停車場: 一 路邊停車場:道路兩邊或一邊經核准設置規劃之停車場。 二 路外停車場:包括立體、地下、高架橋下停車場暨廣場及其他公共 設施附設之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