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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斗六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斗六市水資源回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每年按上年度實收污水下水 道使用費總額百分之五編列回饋金。 前項回饋金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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