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道路挖掘許可修復費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挖單位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自行修復。但經本府專案核准代為修復者,
得以繳納道路修復費辦理。
因前項但書情形辦理道路修復者,其道路修復費如有剩餘應退還申挖單位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