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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道路挖掘許可修復費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申挖單位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自行修復。但經本府專案核准代為修復者, 得以繳納道路修復費辦理。 因前項但書情形辦理道路修復者,其道路修復費如有剩餘應退還申挖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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