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或合於本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 定(指示)建築線,其應繳納手續費,數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定之。 本府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八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發給申請人 。 計畫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本府確定為建築線者,應自確定日 起一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