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或合於本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
定(指示)建築線,其應繳納手續費,數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定之。
本府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八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發給申請人
。
計畫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本府確定為建築線者,應自確定日
起一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