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
  執行之。
  前項執行機關或單位不明時,應報請本府核定;涉及中央主管機關權限
  者,應報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