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文物展覽,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繳交展覽品圖 錄及文字說明各一份,經審查小組審查。 前項審查小組由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必要時得分組審查,並由本中心主 任擔任召集人,秘書擔任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