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文化中心文物展覽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請文物展覽,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繳交展覽品圖
錄及文字說明各一份,經審查小組審查。
前項審查小組由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必要時得分組審查,並由本中心主
任擔任召集人,秘書擔任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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