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市娛樂稅徵收率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各種表演,課
      徵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
      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舞廳,課徵百分之二十五;舞場,課徵百分之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五。
  七、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課徵百分之一。
  八、前七款以外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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