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各地政事務所規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得按行政區域設置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其名
  稱及轄區如左:
  一、鹽埕地政事務所:管轄鹽埕、鼓山、前金、旗津四區。
  二、新興地政事務所:管轄新興、苓雅二區。
  三、前鎮地政事務所:管轄前鎮、小港二區。
  四、楠梓地政事務所:管轄左營、楠梓二區。
  五、三民地政事務所:管轄三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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