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並兼受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指揮監督;置副局長
三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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