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梓官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高雄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本所依法辦理轄區內自治業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分別受本府各局、處、委 員會督導。 區轄內之警察、戶政、衛生、國民中小學等機關、學校及區清潔隊、消防 單位,對於協助轄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執行上級交辦事項應受區 長之指導。